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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9在采购与招标网发布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旌德县绿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现将成交供应商名单公告。
宣城市(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宣环罚〔(略)〕6号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法定代表人:罗兴华,地址:(略)
你企业环境违法(略)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略)年1月(略)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略)
1.企业部(略)建筑砂石料产品露天堆放,未采取覆盖或围挡措施;2.企业部(略)砂石物料冲入厂区外农田、鱼塘内,农田内流入泥沙,截至检查时,农田田埂仍堆放从鱼塘内清理出的泥沙,未及时清运。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略)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略)复印件2份,(略)1份,生产承包协议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罗兴华和企业负责人陈健的身份;
2. (略)年1月(略)日《宣城市(略)检查(勘察)笔录》1份,《宣城市(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物料砂石露天堆放和固体废物扬散、流失的情况;
3. (略)年1月(略)日(略)照片证据(略)张,(略)年1月(略)日的执法记录仪录像1份,证明你单位物料砂石露天堆放和固体废物扬散、流失的情况;
4.旌德县生(略)《关(略)年处理(略)(略)吨废砂土及废石回收资源化综合利用技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1份,你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略)内容复印件1份,你单位《年处理(略)(略)吨废砂土及废石回收资源化综合利用技改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部(略)内容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应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和和应做的污染防治措施;
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略)年4月(略)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宣环罚告〔(略)〕6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于(略)年4月(略)日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主要内容(略)积极主动(略)改消除违法行为影响,开展了环保设施技改,认为违法(略)经济压力大。
经研究,对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理由如下:
1.你(略)执法人员开展检查后方开展(略)改,不予认定为积极主动(略)改。
2.收到你单位陈述申(略)派员开展了(略)复核,发现仍存在砂石露天堆放等问题,(略)改不到位。
3.企业经济困难不属于违法从轻处罚的正当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略)二条第(七)项规定和《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略)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内容,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砂石料产品露天堆放罚款金额为2.(略);
2.固体废物扬散、流失罚款金额为(略).(略);
共计罚款人民币(略).(略)。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略)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略)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宣城(略)行
户名:宣(略) 账号:(略)
你企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略)6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略)强制执行。
宣城市(略)
(略)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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