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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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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襄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意见的公告  咨询本项目

采购与招标网   市政房地产建筑,商业服务   湖北   2024-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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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公司(立即查看) 受业主单位(立即查看) 委托,于2024-01-03在采购与招标网发布 关于公开征求《襄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意见的公告。现邀请全国供应商参与投标,有意向的单位请及时联系项目联系人参与投标。 关于公开征求《(略)建设管理条例(草案)》意见的公告时间:(略)-(略)-(略)索引号:(略)-(略)类:(略)建设(含住房)发布机构(略)公开日期:(略)-(略)-(略)标题:关于公开征求《(略)建设管理条例(草案)》意见的公告文号:无主题词:生效时间:(略)-(略)-(略)终止时间:(略)-(略)-(略)来源:为进一步规(略)建设,确(略)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略)建设管理条例(草案)》全文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时间为(略)天((略)年1月3日-(略)年2月2日)。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反馈(略)住房和(略)城建科。联系方式:(略)-(略)建设管理条例(草案)  (略)住房和(略)年1月3日   附(略)建设管理条例(草案)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运行与维护第四章保障与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扎实推进(略)建设,规范(略)建设管理工作,保护和(略)生态环境,构建生态、安全(略),(略)排涝能力,提高水资源循环利用率,(略)安全韧性,促进汉江流域保护修(略)高质量发展,在洪涝统筹治理、污涝协同治理、宜居韧性(略)建设等方面形成示范引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略)规划(略)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略)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略)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略)域范围内(略)的规划与建设、运行与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略),是指(略)规划、建设的管控,从源头(略)治理着手,综合采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技术措施,充(略)发挥建筑、(略)和(略)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面源污染,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略)发展方式。第三条【基本原则】(略)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生态为本、自然循(略)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第四条【主体责(略)应当履行(略)建设管理的主体责任,统筹(略)建设,将(略)建设和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略)统筹、多专业融合、部门(略)工协同的工作机制,协调解决(略)建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略)、(略)的要求,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略)建设管理工作。第五条【部门职责】住(略)建设部门是(略)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略)建设管理的统筹协调、技术指导、监督考核,组织(略)排水防涝、园林绿化等(略)建设相关项目,(略)政公共(略)设施的运营维护,建立健全(略)设施运行维护机制,加强排水设施现状调查、清淤疏通与修复,做好排水防涝应急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将(略)建设相关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略)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环节,落实(略)建设要求。财政部门负责(略)建设管理财政性资金的筹措和监督管理,建立落实(略)建设投融资机制,带动社会资金参与,做好(略)建设资金保障工作。水利和湖泊部门负责加强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开展蓄滞(略)建设,监督管理涉及河湖水系的建设项目,确保符合(略)建设和防洪排涝的相关要求,统筹实行洪涝“联排联调”。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加强自然生态空间保护和管控,为(略)建设提供用地保障,将(略)建设相关要求纳入国土空间相关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核实环节落实(略)建设要求。(略)管理、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交通运输、行政审批、(略)场监管、(略)、气象、科技等其他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略)建设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培(略)及其相关部门(略)培训,并通过新闻媒体等积极开展(略)建设宣传,普及(略)建设的相关知识,引导全民参与(略)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或修编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应当贯彻(略)理念,落实(略)建设有关要求,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刚(略)化全域谋划,注重保护和利用自然生(略),并将(略)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第八条【(略)专项规划】(略)、(略)((略)、(略))住(略)建设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和湖泊、城管等部门组织编制(略)专项规划(略)批准后实施。(略)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求。编制(略)专项规划(略)、河湖水系、降水时空(略)布、自然地形地貌等现状基础上,确定规划目标和指标,明确需要保护的自然生(略)以及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内涝防治目标、雨水滞蓄空间、(略)等内容。编制(略)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广泛听取相关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第九条【规划衔接】编制详细规(略)、竖向、绿地、水系、防洪、排水防涝、生态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应当与(略)专项规划充(略)衔接,落实(略)建设内容和相关要求。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应当作为详细规划的控制指标,在规划设计条件中予以明确。(略)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按照(略)建设要求,依法编制或者修编建筑、(略)、绿地等有关行业规划设计导则、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行业技术指引、施工技术规范、运行维护规程等文件,(略)技术标准体系。第十一条【全域实施】住(略)建设部门应当根据(略)专项规划,(略)近(略)化全域(略),突出提高(略)建设集中连片效果,制定(略)建设(略)批准后实施。第十二条【立项审批】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环节明确(略)建设要求和内容,应当对其中的(略)方案进行审查,在批复中应当载明海绵设施建设要求。第十三条【规划审批】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略)建设用地时,应当在规划条件中明确(略)建设内容和指标要求,并依法纳入建设项目选址与用地预审、建设用地规划许(略)规划许可等环节。对于不需要(略)选址、土地供应手续的改造类项目,应当明确(略)建设相关管控要求。第十四条【设计要求】建设项目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中应当编制(略)专篇,并纳入审查范围。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过程中应当进行(略)建设专项审查,未达到(略)建设管控指标要求和建设标准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证书。住(略)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对不符合(略)建设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不予(略)相关手续。第十五条【建设要求】(略)建设,应当优先保护自然生态本底,合理控制开发强度,按照源头(略)治理的要求进行全过程管控。(略)建设,应当(略)更新、老旧(略)治(略)河湖”一体化水环境综合治理、园林绿(略),以问题为导向,因地制宜,重点(略)内涝、黑臭水体、溢流污染、自然生态空间破坏等问题。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套建设(略)设施:一建(略)按照低影响开发(略),提高对雨水的积存、滞蓄、净化和利用能力;(略)和停车场的雨水引入绿地内,增强对雨水的消纳功能;三公园和绿地采取低影响开发措施,消纳自身雨水,并(略)域雨水提供滞蓄空间,积存的雨水用于绿地浇灌、(略)冲洗等;四(略)因地制宜建设雨水收集、净化、蓄存和利用设施;(略)域治理应当保护山体自然风貌,恢复山体原有植(略)治,(略)坑塘、河湖、湿地等水体合理有序开展水系连通,增强水体流动性,保护或增加雨洪调蓄空间,提高雨洪径流的调蓄调配能力;(略)排水实施雨污(略)流或者清污(略)流(略)雨水调蓄利用设施,提高内涝防治水平;七其他建设(略)设施的要求。第十六条【豁免清(略)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或暂缓实施(略)建设:(一)投资额在一百(略)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略);(二)(略)、(略)、临时性建筑、军用房屋建(略);(三)不(略)的旧建筑物的翻新、改造、加固(略);(四)因建设环境、内容、功能等因素制约不能完全遵循(略)建设控(略)。第十七条【“四同步”制度】(略)设施应当与建设(略)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第十八条【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承担(略)设施质量首要责任,应当在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文件和合同中载明项目(略)建设的具体内容、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各参建单位全面落实,不得明示或者暗示相关参与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降低海绵(略)质量。第十九条【设计单位责任】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中按照(略)建设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略)设计,不得降低管控指标要求和设施建设标准。第二十条【施工单位责任】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并形成完(略)的(略)施工技术资料,不得擅自去除、降低或者削减相关(略)设施的具体功能和标准。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略)设(略)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并做好(略)建设内容与其他专业和工序的衔接工作。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责任】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略)建设项目(略)建设的监理职责,督促参建各方严格落实(略)建设要求。对(略)设施(略),监理单位应当加大监理力度,确保按图施工。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略)建设质量缺陷和质量隐患,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并有权要求施工单位(略)改或者停工(略)改。第二十二条【技术交底】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海绵专章,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设计技术交底。第二十三条【质量监督】住(略)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略)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海绵(略)原材料、工艺、施(略)验收等方面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在(略)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对(略)设施进行竣工验收查验。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报告中写明(略)建设项目落实情况,并提交竣工验收备案机关备案。建设项目的(略)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略)竣工验收备案。第二十五条【档案移交】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将海绵(略)档案资料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完(略)。 第三章  运行与维护 第二十六条【运维主体】(略)公园绿(略)、排水设施、水系、停(略)政基础设施项目的(略)设施由相关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运行维护维护;公共建筑、(略)、(略)等项目的(略)设施由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单位负责(略)服务等模式建设的海绵设施,合同约定负责运行维护的主体为运行维护责任人。运行维护单位不明确的,按照“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确定运营维护责任人。第二十七条【运维职责】(略)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和标准规范,按照下列要求确保(略)设施设备正常运行:(一)对(略)重要设施设备进行标识、登记;(二)对(略)设施设备进行巡查、清理、养护和维修;(三)对(略)设施设备功能进行检测、评估、维持和修复;(四)对运行维护人员开展教育和培训,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和措施;(五)对隐蔽建设和存在安全风险的(略)设施进行标识。因运营维护不当等原因造成(略)设施损坏或者无法发挥正常功能的,运营维护责任人应当按照(略)建设标准予以恢复。鼓励和支持利用智能化手段,对(略)设施进行监测评估,确保设施正常运行。第二十八条【运维标准】住(略)建设、水利和湖泊、城管、交通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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