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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25日

当前位置:首页 > 招标信息 > · 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万宁市城市城区户外广告阵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万宁市城市城区户外广告阵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咨询本项目

采购与招标网   商业服务,市政房地产建筑   海南   2024-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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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公司(立即查看) 受业主单位(立即查看) 委托,于2024-02-04在采购与招标网发布 · 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万宁市城市城区户外广告阵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现邀请全国供应商参与投标,有意向的单位请及时联系项目联系人参与投标。 (略)府规字〔(略)〕1号  (略)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略)宁市城市城区户外广告阵地管理办(略),兴隆(略)直属各单位:《(略)宁市城市城区户外广告阵地管理办(略)第(略)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略)年1月(略)日(此件主动公开)(略)宁市城市城区户外广告阵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略)宁市城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促进户外广告设置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我市城市城区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广告代言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媒体直接或间接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下列广告:(一)设置在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含屋顶户外广告、平行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垂直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围墙上设置的户外广告等;(二)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含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的灯杆、公交车站牌、候车亭、报刊亭、信息栏(宣传栏)等;(三)独立式户外广告。含立杆式户外广告、底座式户外广告、大型落地户外广告、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实物造型户外广告等;(四)移动式户外广告。含车辆广告、船舶广告、空中移动广告等;(五)利用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张贴的广告。第四条  市城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坚持统一规划、规范管理、总量(略)合理、亮化美化的原则。户外广告的内容应真实、合法,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公益类户外宣传阵地遵循少而精、资源共享原则。第五条  市营商(略)主管城市城区户外广告审批,市综合(略)主管城市城区户外广告执法,市委宣传部主管城市城区公益广告内容审核,市(略)主管城市城区市政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监管。市城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监督管理工作本着“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市场监督管理、住建、公安、交通运输、财政(国资委)、发改、消防、科工信、供电、应急、公路、气象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市城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户外广告的设置第六条  市城市城区户外广告应依法设置,广告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向市营商(略)申请设置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户外广告设置必须严格按照审批通过方案执行。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略),对城市环境起到美化、亮化的作用。不得对其依附的建(构)筑物或周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城市公共安全、城市风貌管理、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等方面的要求,不应影响车辆、行人通行安全,不应妨碍安全疏散、灭火救援、建筑防排烟,不应影响建(构)筑物及设施等依附载体的安全和使用功能,不应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居民正常生活,不应影响他人对建(构)筑物或设施的合法使用。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形状、规格、色彩等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在同一地段相连且同类型的户外广告设施,必须统一风格、统一尺寸、统一间距,协调美观;户外广告设施应(略)洁完好,内容健康,书写规范,不得使用不规范的文字,如出现错别字或残缺字,应及时修复或更换,显亮功能不全的应及时修复;不得空置版面,新广告未能及时发布的,应当以公益性广告补充版面。  第十条  设置户外广告宜体现继承传统和创新发展相结合,鼓励使用新技术、新媒体、新材料和新的展示方式。第十一条(略)和住建部门协同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在公共场所、社区、物业小区等地设置公共信息栏,满足公众发布信息需要,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洁。第十二条  禁止设置情形:(一)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正常使用的禁止设置;(二)禁止在危房或可能危及建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位置设置;(三)禁止使用与交通标志、警示标识、安全标识等特殊标识相同的配色方案;(四)禁止利用“僵尸车”发布设置和利用机动车辆长期占用公共场地发布设置;(五(略)城区(略)州大道两侧灯杆、绿化带、道路上新增设置任何形式的商业户外广告载体;(六)禁止利用道路隔离栏设施设置商业户外广告载体;(七)禁止利用公益性户外广告点位发布商业广告;(八)在由交警部门认定的行车视线影响行驶安全范围内,禁止设置闪烁光源以及与信号灯颜色接近的光源为主体的户外广告;(九)禁止横跨道路设置户外广告载体;(十)禁止任何类型的小招贴广告。第十三条  市城市城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安全要求:(一)平行于建(构)筑物外墙设置户外广告上沿不得突出墙面(包括女儿墙)的外轮廓线,不得遮挡建筑窗户,不得在门的两侧和立柱上设置户外广告;(二)广告设施宽度应与墙面相协调,周围不应超出墙面外轮廓线,垂直方向突出墙面距离不宜大于0.5米;户外广告下端距地面净高不得低于3米,且不得妨碍行人安全;(三)底层以上没有出挑结构的建筑:附设于建筑一层门楣的广告,下沿不得低于门楣上沿,上沿不得高于二层窗户下沿,宽度应以建筑开间为单(略),且广告高度不得大于3米,户外广告外表面距离墙面不得超过0.3米(霓虹灯户外广告则外表面距离墙面不得超过0.5米);(四)底层以上有出挑结构的建筑(包括骑楼);附设于建筑一层门楣的广告,下沿不得低于门楣上沿,宽度应以建筑开间为单(略),一层建筑层高小于等于4.5米的广告高度不超过1.5米,建筑高层超过4.5米的门楣广告高度不超过2米,户外广告外表面距离墙面不超过0.3米(霓虹灯户外广告则外表面距离墙面不得超过0.5米);(五)底层以上有出挑结构的建筑(包括骑楼),且出挑部(略)的底部距离地面小于3米时,允许将户外广告设于建筑出挑部(略)的墙面上;户外广告的下沿不得低于建筑出挑部(略)的楼板,上沿不得高于二层窗户下沿,且广告高度不得大于3米,户外广告外表距离墙面不得超过0.3米(霓虹灯户外广告则外表面距离墙面不得超过0.5米);(六)屋顶户外广告设施最大高度应符合以下规定:建(构)筑物高度h(米)设施最大高度(米)h≤7不宜设置7<h≤(略)<h≤(略)<h≤(略)<h≤(略)不宜设置h>(略)严禁设置(七)高层建筑主楼墙面户外广告设施最大高度应按建筑高度小于等于(略)米,墙面户外广告设施最大高度为3米;建筑高度大于(略)米,墙面户外广告设施最大高度为6米;(八)设置在实体围墙墙面上的,突出墙面的距离应小于0.1米,上缘不应超出围墙顶部,宽度应小于围墙柱墩之间的实墙面宽度;除实体围墙外,利用(略)钢和金属围挡板设置户外广告的,必须达到相应的安全标准,其遮挡效果应与实体围墙相当;(九)建设工地围墙(包括自建(略)、(略)施工(略)围墙)高度统一按照2.5米设置,围墙所用材料应坚固、耐用、可回收或可重复使用,推荐采用装配式夹芯压型钢板围挡,围墙一律使用绿植或仿绿植进行覆盖;建设工地围墙出现斜坡的,上沿(略)体在一条线上,不得出现阶梯式布置(高低落差突变情况除外);(十)公交候车亭原则上只设一组广告牌,每组广告牌不超过3个,且总面积不应超过候车亭立面总面积的(略)%;距公交候车亭(略)米内不得设置其他落地式广告;公交候车亭户外广告应与公交候车亭建设相结合,统一规划,统一设计,推荐采用灯箱广告形式;同一区域应采用同一种规格的广告形式;(十一)立杆型户外广告(除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外)(略)体高度(含广告牌面和支撑机构)不得超过4米,且广告牌单面面积不应大于2平方米,任意一边长度不应大于2米,厚度不应大于0.3米;各广告之间延平行线方向间距不得小于(略)米;(十二)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包括LED屏面积大于(略)平方米的大型户外LED显示屏广告设施)(略)体高度(含广告牌面和支撑机构)不得超过(略)米,广告设施牌面单面规格尺寸5米×(略)米或6米×(略)米,任意两个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最小间距为(略)米,广告牌面下缘距离地面高度不应小于(略)距道路外侧护栏及周边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广告设施自身高度;(十三)车身广告不应遮挡车辆号牌及车辆服务标识、车灯、经营者名称和监督电话等运营信息;车身广告应(略)洁、美观,不应使用反光材料,不应对原车颜色全部遮盖,色彩应与车体颜色协调;不得在车顶、车头及车身两侧车窗设置户外广告;(十四)灯杆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高度不应大于2.4米,宽度不应大于1米,牌面底部距离人行道地面高度不应小于3米,牌面垂直投影超过路沿石外缘的,牌面底部距离车行道地面高度不应小于4.5米;同一道路,应在同一种灯杆上设置广告,单根灯杆上广告设施数量不应超过2个,不应重叠设置;同一路段的灯杆上设置的广告应做到形式、尺寸、位置一致,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十五)设置于地面上的户外广告设施距离人行道应大于倒伏距离。第十四条 市城市城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照明要求:(一)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照明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室外照明干扰光限制规范》GBT(略)、《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略)的规定,应严格控制照明器具投射(略)度和照明亮度,不应影响居民正常生活、交通安全及周边生态环境;照明灯具设置应优先选用绿色节能设施,以降低能源消耗;(二)户外广告的照明方式(略)为内透光、自发光和外投光三种;如采用外投光照明时,户外广告照明的亮度均匀度U1()应大于等于0.6,散射到户外广告和招牌表面外的溢散光不应超过(略)%;(三)照明亮度在不同环境区域、不同面积的平均亮度最大允许值应符合以下规定:内透光、外投光户外广告照明面积S(㎡)不同环境区域平均亮度的限制(cd㎡)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地及无人居住的乡村地区乡村居住区城乡居住区及一般(略)及商业区S≤0.(略).5<S≤(略)<S≤(略)S>(略)不宜设置(略)电子显示装置----------不宜设置(略)注:表内是夜间的数值,LED显示屏指全白屏的值;动态广告的限值应为表内数值的(略)。(四)户外广告的照明光色应与周边环境相吻合;不应选择高饱和度的颜色,以白光、暖白光为宜,不宜采用红色光;设置于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周围(略)米以内及其背景空间内的户外广告,照明不得采用闪光方式和红、黄、蓝三种颜色;(一)照明灯具应选择安全、环保、节能的灯具,同时光源应具有良好的显色性,显色指数宜大于(略);广告牌照明灯具要与支架一体化,达到“见光不见灯”的效果;(二)户外广告设施照明开启时间应与城市路灯照明的开启时间一致,关闭时间可由设置方自行决定。第十五条  市城市城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内容要求:(一)户外广告使用的文字、商标、图案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书写准确、清晰、规范、易于识别;(二)应符合主流价值观和社会公众的审美要求,宣传、展示(略)宁市的城市形象、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成就;(三)应以(略)宁市的旅游、文化、经济、产业等各方面的知名品牌、名优企业、名优产品宣传和国内外知名品牌、名优企业、名优产品宣传为主。第十六条  市城市城区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要求:(一)临时户外广告指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节日庆典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设置的户外广告以及企业促销活动期间设置的户外广告;(二)临时户外广告常见形式有升空气球(系留气球)、充气球、彩旗、布(条)幅、展板、海报宣传画布幔、空飘物(包括航模飞行器)、桁架、游船等;(三)临时户外广告原则上应在临时活动举办场地内部设置;(四)促销等经营性活动设置的临时户外广告一般时限为1个月;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节日庆典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需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设置时间原则上不应超过活动批准期限;(五)临时户外广告不应申请延期,设置人应当于设置期限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行拆除并恢复场地原状;(六)在人行道上设置的充气物,其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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