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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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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市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 (抚府办发〔2013〕...  咨询本项目

采购与招标网   商业服务,市政房地产建筑   江西   2024-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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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公司(立即查看) 受业主单位(立即查看) 委托,于2024-01-19在采购与招标网发布 《关于进一步推进市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 (抚府办发〔2013〕...。现邀请全国供应商参与投标,有意向的单位请及时联系项目联系人参与投标。 begin--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健全可持续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略)配和管理机制,根据《关于保(略)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略)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略)号令)、《关于保(略)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略)号)、《关于进一步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赣府厅发((略)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办(略)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供应对象、租金水平和销售价格,(略)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新就业无房职工、(略)稳定就业和创业的外来人员出租、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略)配、使用、出租、出售和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配建、改建、收购(略)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企事业单位等社会投资主体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本实施细则管理。(略)是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与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略)配、出租、出售等工作。第五条推行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三房合一”。实行公共租赁住房“租售并举”,坚持先租后售、限定对象、自愿(略)的原则,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一定期(略)中低收入家庭,可依规申请(略)其承租的公共(略)产权,达到规定条件后可取得完全产权。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为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略)平方米(含)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略)进城就业、创业人员申请条件不受户籍限制。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与廉租住房按照“计划(略)别上报、资金打捆使用、项目统(略)统一建设、后续统一管理”的原则,实行并轨建设。已售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管理。将中央、(略)下达的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建设指标及补助配套资金(略)合起来,统一规划、统一选址、统一建设。(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实际需求,(略)场需求(略)析和预测,编制公共(略)批准实施;会同发改、规划、国土等部门,(略)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选址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尽量安(略)居民人(略)、商品房用(略)、工商产业聚(略)、主要(略)。(略)要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优先供应。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实行部门会审、并联审批、简化程序,将项目审批程序合并为只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不再审(略)可研报告。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户型以单套建筑面积(略)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最高不超过(略)平方米,其中(略)平方米(不含)至(略)平方米的户型面积不超过公共租赁住房总规模的(略)%。公共租赁(略)可按总建筑面积的(略)%建设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含物业管理用(略)用房其中商业配套设施建筑面积控(略)总建筑面积的(略)%以内,商业配套设施只租不售。第十一条严格履行法定的项目建设程序,规范招投标行为,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略)监理制和建筑材料入场验核制度。实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终身制,项目法人对住房建设质量负永久责任,其它参建(略)质量管理规定负相应责任。第三章申请和审核第十二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申请公共租(略)无房或有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略)平方米(含)以下;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略)人均可支配收入2.5倍以下(属于政府(略)相关规定执行三)申请人家庭(略)户籍;(略)连续稳定工作6个月(含)以上(已签劳动合同,并缴纳养老保险且已(略)居住证或已(略)工商营业执照6个月(含)以上。申请人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成年子女可随父母一同申请,也可单独申请。具体申请(略)当年发布的公告为准。第十三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申请廉租住房:(略)户籍;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略)平方米(含)以下;三)(略)低保的家庭。申请人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成年子女可随父母一同申请,也可单独申请。具体申请(略)当年发布的公告为准。第十四条已享受保障性住房或已(略)房改房含集资建房)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仍不足(略)平方米(含且家庭成员有已婚子女的,其成年已婚子女可以申请新的公共租赁住房或廉租住房。第十五条以下情形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一)申请人父母或子女在当地有两套或两套以上自有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略)平方米(含)以上的;二)申请截止时间前二年内转让私有产权房产,且转让房产人均房屋建筑面积超过(略)平方米的;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有店面(略)等非住宅的;四)擅自转租、转让保障性住房的(含直管公房)。第十六条坚持“三级审核、三榜公示”,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公示、摇号、轮候、复核等配租管理办法,实行统一申请、统一配租。对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的,有关(略)、(略)要协作配合,规范受理流程。一)申请1.申请家庭应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2(略)户籍的申请人到户籍(略)领(略)户籍的申请人到工作(略)申请表格。3.申请表填写完(略)后,凭(略)、户口簿(或就业劳动合同、居住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住房、工资等证明到(略)申请。二)审核1.(略)评议、初审。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准入条件,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资格进行入户调查、评议、初审。2(略))复审。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准入条件,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资格进行复核。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收入、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复(略)((略)管委会)。3.部门审核。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准入条件,由有关部门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资格进行审(略)审批。1(略)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自有房产(包括店面、(略)等非住宅)、现住房状况、(略)交易、享受房改和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等情况进行审核。2(略)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低保和收入情况进行审核。3(略)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户籍登记变更等情况进行审核。4(略)工商(略)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个体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审核。5(略)人力资源和(略)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养老保险缴纳情况进行审核。三)公示1.将评议、初审结果在申请人户籍(略)进行第一次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2.(略)人民政(略)管委会)将审查结果在申请人户籍或工作所(略))进行第二次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3(略)站或抚州日报等媒体进行第三次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四)摇号。按申请时间、申请人类别进行统一公开摇号。摇号采取(略)摇号、全程公开、透明操作的方式进行,摇号过程由公证人员和纪检监察人员全程监督,同时接受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以及社会的监督。摇号结果在当地新闻媒体上公布。五)轮候。对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实行轮候配租制度。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资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在家庭情况变动后(略)日内告知所(略))。经审核后(略))(略),并对变更情况进行登记。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略)按照规定取消资格,并书面告知(略)((略)管委会)对第二榜公示名单有异议者组织调查核实。(略)人民政(略)对第三榜公示名单有异议者组织调查核实。第十七条每个申请家庭只能申请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或廉租住房。面(略)就业人员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由相关管理单位参照本办法制定。第四章配租管理第(略)将配租房源的户型、数量、地点、申请时间等相关信息在媒体适时公布。第十九条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的申请、准入和退出制度,完善保障对象信息档案管理,建立信息共享和交换机制,对承租人的家庭人口、住房、经济收入变化情况实行动态监测。审核机关调查核实申请人住房、收入和财产等情况时,有关机构应依法提供便利。申请人应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书面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等情况。第二十条申请人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后,原承租的公房包括直管公房和单位公房)应腾退。第五章租赁管理第二(略)应会同有关部门,按同地(略)场租金(略)%的水平,确(略)的公共(略)批准后实施。租金标准根据物价变动情况每2年调(略)一次。第(略)统一租金、租补(略)离制度。凡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承租户,其房租采取先补后交的办法,廉租住房租金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差额部(略),由本级财政予以补贴补贴(略)至公共租赁住房产权管理单位补贴按季度由公共租赁(略)管理单位会同财政部门(略)。廉租住房对象的承租面积控制在(略)平方米以内,超过部(略)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第二十三条申请(略)发出的配租确认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本人(略)、配租确认通知书及其它相关资料到指定地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配租作废,且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时间自本次摇号之日起算。第二十四条合同管理一)租赁合同签订期限一般为3年。二)租赁合同应明确下列内容:1.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2.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3.租赁期限;4.租金及其它费用(略)方式;5.房屋维修责任;6.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7.其它约定。三)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之日,按3个月的租金标准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本金;发生违约的,从保证金中抵扣承租人应承担的相关费用。四)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或长期外出的,共同申请人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并确定新的承租人,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租赁合同的时间计算。第二十五条租金管理一)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承租人应按月交纳租金,交纳日期为每月(略)日前。逾期未交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付金额(略)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略)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纳入同级财政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的维护、管理等支出。三)对承租人或共同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它费用的,可按租赁合同约定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四)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承租人或共同承租人)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按照(略)的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的存储金额缴纳房屋租金。第二十六条房屋管理一)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或转租,也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或改变房屋用途。二)承租人应按时交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对房屋进行装修。对房屋内部易损易耗设施及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三)公共租赁住房、廉租(略)严禁违法违规乱搭乱建,(略)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及时制止违法违规乱搭乱建行为。第二十七条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或廉租住房。符合条件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书面申请,(略)申报住房、收入等情况,未按规定申报的,视为放弃租赁住房,不再续签租赁合同;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第六章出售管理第二十八条出售房源。(略)年以后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可作为出售房源。企事业单位等社会投资主体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不得作为出售房源。第二十九条出售对象。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略)人均可支配收入线以下(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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