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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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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水运事务中心湘江长沙综合枢纽下游船舶污染物接收项目续签合同合同公告合同公告  咨询本项目

采购与招标网   机械电子电器,环保   湖南   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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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公司(立即查看) 受业主单位(立即查看) 委托,于2023-11-14在采购与招标网发布 长沙市水运事务中心湘江长沙综合枢纽下游船舶污染物接收项目续签合同合同公告合同公告。现邀请全国供应商参与投标,有意向的单位请及时联系项目联系人参与投标。 (略)湘江长沙综合枢纽下游船舶污染物接收项目续签合同合同公告合同公告公告日期(略)采购合同协议书?????????????????????????????????????????????????????????????????????????????????????????????????????????????????????(略)采购合同编号:CSCG-GK-(略)-1采购人(全称)(略)(甲方)中标(成交)供(略)(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略)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略)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湘江长沙综合枢纽下游船舶污染物接收项目续签合同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略)   2.合(略)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略)1湘江长沙综合枢纽下游船舶污染物接收项目江、湖治理服(略)交界处至长沙湘江综合枢纽大坝之间通航水域、停靠沿岸码头作业船舶及工作趸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标准和交通运输部的规定向项目水域内排放任何船舶污染物。由本项目所在地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或原海事部门备案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上岸等。项(略) 合计金额小写:(略) 合计金额大写:(略)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标的名称:湘江长沙综合枢纽下游船舶污染物接收项目序号服务名称品目(略)类计量单位具体要求说明单价数量小计政策功能编码备注1折旧费月(略).(略)接收船2艘;趸船1艘。2维修维护费月(略)利润(含企业所得税)月(略)人力成本月(略).(略)“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附录3.液货船类标准“,甲板部驾驶员1人,轮机部轮机员1人。接收污水,生活垃圾工作人员2人,后勤1人。(1+1+2)×2条船+环境专员1人+负责人1人+行政人员1人+财税2人+后勤1人=(略)人。5劳动保护费月(略).(略)燃料费月(略).1---轮机月(略).2---水泵动力月(略)生活垃圾运输费月(略)生活污水运处理费月(略)油(略)其他管理费用月(略).(略)以上小计月(略).(略)价内税金、附加、规费月(略).(略)cl(略)×综合5.6%。包括增值税(交通运输类)、教育附加税、城建税、防洪保安基金、残疾人保证金、车船税、印花税等。总计月(略).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3.1履行期限:(略)-(略)-(略)——(略)-(略)-(略).2履行地址:(略)通航水域)3.3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根据合(略)域对船舶污染物进行接收、转运及处置服务4.结算方式4.1资金(略)方式:第1次(略)期(略)金额为(略),所占总合同金额百(略)之(略),说明:根据季度考核评定结果,按照合同约定,实行季度付款第2次(略)期(略)金额为(略),所占总合同金额百(略)之(略),说明:根据季度考核评定结果,按照合同约定,实行季度付款第3次(略)期(略)金额为(略),所占总合同金额百(略)之(略),说明:根据季度考核评定结果,按照合同约定,实行季度付款第4次(略)期(略)金额为(略),所占总合同金额百(略)之(略),说明:根据季度考核评定结果,按照合同约定,实行季度付款,该期为履约验收期,该期为履约验收期4.2收款账(略):(略).3对中小微企业及时(略)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略)日内(略)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略)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略)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5.1验收程序采用一般程序验收5.2质量要求5.2.1总体要求: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承担湘江长沙综合枢纽下游((略)交界处至长沙湘江综合枢纽大坝之间通航水域)停泊和作业船舶、工作趸船、执法船艇船舶污染物的接收义务,并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标准和交通运输部的规定向项目水域内排放任何船舶污染物。5.2.2船舶污染物接收种类:船舶生活垃圾、船舶生活污水、船舶残油含油污水。5.2.3船舶污染物接收范围:湘江长沙综合枢纽下游((略)交界处至长沙湘江综合枢纽大坝之间通航水域(略)中(略)的作业船舶、锚泊船舶及工作趸船、执法船艇。5.2.4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方式:对于上述条款接收范围内船舶产生的污染物进行(略)类接收,并上岸对船舶污染物实行转运或处理。接收单位乙方不另行向船舶收取任何费用。5.2.5船舶污染物接收、上岸时间及频次要求:5.2.5.1由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乙方依据船舶经(略)上的申请,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略)小时内上船进行接收。5.2.5.2在服务(略)中(略)的正常航行或停泊在锚地的船舶,乙方对其船舶生活垃按1次日接收,对其船舶生活污水频次按其“船E行”相关记录相邻接收间隔天数不大于7天为原则接收,船舶油污水次按其“船E行”相关记录相邻接收间隔天数不大于(略)天为原则接收,并如实上报至“船E行”。5.2.5.3在服务(略)中(略)的趸船及其停靠的工作船及公务艇,乙方应对其产生的船舶污染物频次为船舶生活垃圾及生活污水每月不少于4次,船舶油污水每月不少于2次,并如实上报至“船E行”。服务范围内的停靠趸船生活污水已设置上(略)的可以免于接收。服务范围内的工作船和公务艇不存在实际产生量时应做好相关记录。5.2.5.4如遇天气、洪水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无法正常出航的,以船舶污染物接收范围水域相关部门的预警通告为准。5.2.6落实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措施: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乙方)进行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残油(含油污水)接收作业,应当具有与其作业风险相适应的预防和清除污染的能力。乙方应当落实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建立并有效实施《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体系包括的基本内容参见附录A)。进行污染物接收作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规程,并采取有效的防污染措施,防止污染物溢漏。JTT(略)-(略)附录A资料性附录作业单位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作业单位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至少包括以下内容:a根据正常情况下在其作业地域范围内的船舶污染物退岸接收情况,评估作业地域范围接收处理设施的能力需求;b发现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不足情况的报告程序;c本单位基本情况、接受处理能力、船舶污染物进一步处理的描述;d本单位作业地域范围、联系方式、作业程序的描述;e本单位接收处理的记录方式及要求;f事故应急反应的描述;g指定的总负责人,总责任人的责任和权力;h设计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相关法律规定的描述;i本体系的修订要求。5.2.7对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的要求:乙方在项目所在地应具有固定的水上办公场所,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不少于(略)立方储油罐、(略)立方储水罐、1立方生活垃圾储存箱)等。严格执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电子联单制,按实(略)。5.2.8对船舶污染物接收船舶(艇)的要求:5.2.8.1综合接收船舶(艇)数量至少1艘。5.2.8.2接收船舶(艇)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内河船舶安全与环保证书。5.2.8.3接收船舶(艇)应当配备有盖、不渗漏、不外溢的生活垃圾储存容器,或者对生活垃圾实行袋装。船舶(艇)还应当对生活垃圾进行(略)类收集和存放,对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其他危险成(略)的生活垃圾应当单独存放。船舶不能将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其他危险成(略)的生活垃圾排入港口码头接收设施。只能委托有危废垃圾接收资质的接收单位接收。5.2.8.4船舶(艇)应当配备有与含油(生活)污水产生量相适应的储存容器。5.2.9对船舶污染物接收船舶(艇)船员配备的要求:船舶污染物接收船舶(艇)在航行、停泊、作业期间的船员配备应当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定》。5.3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甲方成立考核小组,考核小组依据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和要求”及其附件《(略)船舶污染物接收企业运行考核规则》对乙方进行监督考核,详见合同附件。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6.1甲方权利与义务:6.1.1甲方有权依据考核规则进行考核并运用考核结果。甲方考核时乙方不达标的,甲方考核组固定考核结果后拍照并(略)给乙方管理人员后,即视为扣(略)依据确立。6.1.2甲方在乙方完成服务周期后应当及时组织考核。6.1.3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完成服务项目后,无正当理由拖延考核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6.1.4甲方对乙方服务考核完成后,应当及时按照考核成绩(略)给乙方服务费用。6.2乙方权利与义务:6.2.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提供船舶污染物接收服务,收取服务费用。6.2.2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6.2.3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管理档案资料并妥善保管和使用。6.2.4乙方应配合甲方的监督考核,按要求向甲方通报(略)域内有关船舶污染物接收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关于服务的投诉,接受甲方监督,对甲方提出的(略)改意见有义务执行。6.2.5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操作人员的安全培训及接收船舶(艇)的安全管理。接收船舶在航行、作业、停泊期间,要严格遵守水上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发生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任何事故、事件,均由乙方自行负责。6.2.6乙方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律、政策文件,提供的服务项目应当符合生态环境部门等相关部门的规定。发生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律规定的任何事故、事件,均由乙方自行负责。6.2.7乙方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污染物处理的规定,应将船舶污染物的交付单位名称、交付的污染物种类、数量和处理情况如实(略)。5.2.8乙方应当及时与行业主管部门沟通对接,在服务范围内船舶污染物接收过程中,发现未(略)“船E行”的船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待其(略)完毕后再进行船舶污染物接收。6.2.9乙方对不配合船舶污染物接收的船舶、对发现不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向水体偷排污染物的船舶应及时取证,并及时报告有关监管执法单位处理。6.2.(略)遇重大检查、活动时,乙方需无条件配合甲方做好迎检工作。6.2.(略)乙方应建立健全廉洁制度,包括但不限于:①开展廉洁诚信教育,监督并查处其员工的违法违纪行为,监督并查处其员工的违法违纪行为。②乙方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廉洁制度和操作规则,不得提供虚假服务;不得拒绝船方正当的船舶污染物排放需求。③在船舶污染物免费接收过程中,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船方财物,本合同项目的船舶服务对象向乙方或其工作人员进行任何的馈赠,应主动拒绝并及时通过廉洁(略)反馈。6.2.(略)乙方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保密制度,不得了解、获得、传播任何与船舶污染物接收管理服务无关的事情和信息,不得利用岗位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7.违约责任7.1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略)的违约责任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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