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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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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襄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咨询本项目

采购与招标网   商业服务,市政房地产建筑   湖北   2024-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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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公司(立即查看) 受业主单位(立即查看) 委托,于2024-04-26在采购与招标网发布 关于征求《襄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现邀请全国供应商参与投标,有意向的单位请及时联系项目联系人参与投标。 关于征求《襄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时间(略)-(略)-(略)索引号(略)-(略)类:城乡建设(含住房)发布机构(略)公开日期(略)-(略)-(略)标题:关于征求《襄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文号:无主题词:生效时间(略)-(略)-(略)终止时间(略)-(略)-(略)来源(略)年度规章立法计划》,进一步规范我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略)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略)对《襄阳市市区公(略)3号(略)规章修订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略)日((略)年4月(略)日-(略)年5月(略)日)。凡对征求意见稿有意见者,请于征求意见(略)书面反馈。联系人:(略).关于《襄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2.襄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襄阳市住房和(略)                              (略)年4月(略)日附件1 关于《襄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切(略)住房困难群体基本住房需求,进一步规范我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略)号)、《(略)保障(略)令第(略)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市区实际,起草了《襄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市区公租房管理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起草的必要性一是(略)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和新市民的住房困难问题,提高住房保障能力,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坚持(略)发展思想的一项重大举措。二是我市出台的《襄阳市市区公共租(略)令第3号)至今已近7年时间,部(略)内容与当前的发展要求和人民的期盼不相适应,亟需对现行管理办法进行修订。三是《襄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申请(略)关于街道赋权工作的相关规定有冲突。二、起草的依据《市区公租房管理办法》起草的主要依据(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略)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略)〕(略)号《(略)保障(略)令第(略)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街道赋权事项指导清单等“两清单一目录”和推进街道赋权事项承接运行确认制度的通知》(鄂政发〔(略)〕9号)等文件。三、起草的过程 (略)年3月7日(略)书面征求市区各运营管理单位对即将到期的《市区公租房管理办法》的修订意见。截止(略)年4月底,各单位共提出修订意见(略)条(略)对各单位报送的修订意见进行了逐条研究,并结合宜昌等地先进经验采纳吸收部(略)意见后对《市区公租房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形成了《市区公租房管理办法(修订稿)》初稿。(略)年7月(略)组(略)和市区各运营管理单位对《市区公租房管理办法(修订稿)》进行了专题研究和修改。同时结合并吸收深圳、长沙等地新出台的公租房管理规定。四、修订的主要内容《市区公租房管理办法(修订稿)》》共8章(略)条,包括总则、房源筹集、申请与审核、租金管理、运营管理、退出管理、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及附则。主要内容如下:(一)关于保障方式。公租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不能同时享受。低收入(含低保)家庭以实物配租为主、租赁补贴为辅;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大学生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以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二)(略)、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辖区内住房保障工作承担相应管理责任,明确住房保障管理机构,(略),以下简称街办,下同、社区居委会含村委会,以下简称社区,下同住房保障管理人员,加强公(略)格员力量配备。(三)关于房源筹集。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开发建设项目,按项目商品住房建筑总面积(以规划条件中确定的住宅建筑面积为准)4%的比例无偿配建公租房。若涉及多个地块,可采取在一个地块集中配建方式,集中配建的项目应确保优先开工建设。配建可以是实物配建,也可采取缴纳异地购置费的方式代替应配建的公租房。异地购置费的收费标准由市财政、发改、住建部门联合制定。(四)关于申请条件。1(略)低收入(含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应具备以下条件:(1)申请人符合市民政部门认定(略)低收入(含低保)住房困难家庭;(2)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在市区无房产或者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略)平方米(含(略)平方米),且未享受其他保障性住房。2.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在市区无房产或者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略)平方米(含(略)平方米),且未享受其他保障性住房;(2)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月收入低于上年(略)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单身一人申请公租房的,收入标准上浮(略)%;(3)申请人在市区有固定职业,且连续在市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一年以上或累计缴纳两年以上(不含各社区(略)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4)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拥有车辆的(含运营车辆),车辆总数不得超过1台,且车辆本身价值须在(略)以内(车辆价值以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税票为准);工商注册登记认缴金额个人不超过(略)。3.新就业无房职工应具备以下条件:(1)申请人为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或技校毕业生,且毕业未满五年;(2)本人在市区无房产,且未享受其他保障性住房;(3)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社会平均工资;(4)申请人在市区有固定职业,且正在市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一年以上或累计缴纳两年以上(不含各社区(略)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五)关于(略)流程。申请面向社会公开(略)配的公租房,按照下列程序(略).申请人到市保障性住房(略)住建窗口(以下简称住建窗口)或实际居住地的街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规定提交《襄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及相关申请材料;2.住建窗口或街办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略)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经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住建窗口或街办汇总申请家庭相关资料和信息并建立台账后上报市保障性住房(略);3.市住建部门汇总申请家庭信息后,会同民政、人社、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税务、市场监管、住(略)等相关部门对申请家庭承租资格进行全面复审,并将审(略)公示5个工作日;4.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市保障性住房(略)牵头联合相关部门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略)登记为公租房保障对象并备案;5(略)根据房源情况组织市保障性住房(略)配入住。(六)关于租金标(略)定价,由市发改部门会同市住建、财政部门统筹考虑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保障对象的(略)能力等因素,确定实物配租租金标准。对不同的保障对象实行差别化租金,租金实行动态调(略),两年向社会公布一次。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所有房屋均按建筑面积计取租金。(七)关于租金减免。对身患重病、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确实无力承担租金的承租人实施租金减免。租金减免的政策由市住建部门另行规定。(八)关于维修养护。公租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空置期物业服务费用由公租房的所有权人负责。公租房的所有权人应当每年从年度租金和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维修资金作为维修养护费用,专款专用。(九)关于退出管理。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由公租房运营管理单位告知腾退,并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缴纳;搬迁期满仍拒不腾退的,对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可迁入的,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现行公租房租金标准的2倍计租;对承租人未按市场租金标准签订租赁合同或有其他住房拒不腾退公租房的,公租房所在地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略)强制执行。附件2襄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管理,提升保障对象满意率,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略)号)、《(略)保障(略)令第(略)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租房,是指限定户型面积标准和租金水平,为符合(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公租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不能同时享受。低收入(含低保)家庭以实物配租为主、租赁补贴为辅;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大学生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以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城区原廉租住房纳入公租房管理,并轨运行。第三条  本市市区(襄城区、樊城区、高新区、东津新区、鱼梁洲经济开发区,下同)公租房的规划、建设、筹集、(略)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住建部门是全市公租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公租房管理工作,对各县市和襄州区公租房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市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人社、民政、公安、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税务、统计、监察、审计、住(略)等其他公租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略)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公租房管(略)、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辖区内住房保障工作承担相应管理责任,明确住房保障管理机构,(略),以下简称街办,下同、社区居委会含村委会,以下简称社区,下同住房保障管理人员,加强公(略)格员力量配备。 第二章 房源筹集第五条  公租房通过集中新建、(略)商品住房、改造存量住房、长期租赁社会房源以及在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略)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第六条  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开发建设项目,按项目商品住房建筑总面积(以规划条件中确定的住宅建筑面积为准)4%的比例无偿配建公租房。若涉及多个地块,可采取在一个地块集中配建方式,集中配建的项目应确保优先开工建设。配建可以是实物配建,也可采取缴纳异地购置费的方式代替应配建的公租房。异地购置费的收费标准由市财政、发改、住建部门联合制定。本办法实施之前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两改”项目,按照规划条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执行,其中,还建安置房部(略)免予配建。第七条  商品住房开发建设项目中按规定配建公租房的,土地出让时,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配建要求,并作为土地供应前置条件。市住建部门对配建公租房的权属及建成后的移交予以明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将配建要求、配建公租房的权属及建成后的移交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核发商品房开发(略)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照国家、省相关政策的(略)规划许可证中明确规定配建公租房的单套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等事项。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配建的公租房应当与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市住建部门(略)商品房预售许可手续时,(略)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对公租房配建(略)建设的公租房保障资金渠道,主要包括:(一)中央补助公租房专项资金;(二)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三)提取土地出让净收益(略)%以上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四)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五)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六)通过投融资方式纳入公租房筹集的社会资金;(七)社会捐赠用于保障性住房筹集的资金;(八)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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