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1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提供有效存续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专业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1.2财务状况报告:提供(略)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成立时间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不足一年的可提供成立后任意时段的资产负债表),或其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三个月内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信用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以上三种形式的资料提供任何一种即可)。
1.3书面声明:提供书面声明,包括声明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未为本项目提供(略)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1.4社保缴纳证明:提供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一年内任意一个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
1.5税收缴纳证明:提供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一年内任意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凭据(时间以税款所属日期为准、税种至少包含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凭据应有税务机关或代收机关的公章或业务专用章。依法免税或无须缴纳税收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1.6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纪书面声明:提供《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纪书面声明》。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略)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承接服务供应商应为中小企业,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中小企业须符合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的政策划(略)标准。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注:中小企业应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见响应文件格式)为判定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响应文件格式)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供应商(略)级以上(略)、(略)(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供应商(略)级及以上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略)级会计定点服务单位(以《(略)级单位(略)年会计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入围结果公告》相关信息为准,提供入围结果公告截图)。
3.2信用记录:供应商未被(略)站记录的“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略)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略)采购活动期间。(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开标当天查询结果为准);
3.3控股管理关系:提供直接控股和管理关系清单。若与其他供应商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则响应无效。
3.4法定代表人(略):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的,须提供本人(略)复印件(附在响应文件中);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参加磋商的,须提供法定代表人(略)。磋商文件中凡是需要法定代表人盖章之处,非法人单位的负责人均参照执行。
法人的(略)支机构参与磋商时,除提供《法定代表人(略)》外,还须同时提供法人给(略)支机构出具的授权书。
3.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不允许(略)包。供应商应提供《非联合体不(略)包磋商声明》,视为独立磋商,不(略)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