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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公告
<(略)定于(略)年6月(略)日(略)时至(略)年6月(略)日(略)时止(延(略)址:https:(略).com/(略)/)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
(略)团泊(略),(略)南侧泊东苑(略)(略)-1-(略)
评估价:(略).(略)(略),起拍价:(略)(略),保证金:(略)(略),增价幅度:0.5(略)。
标的物现状:已查封;户口不在执行范围内;房屋现状进行拍卖,不恢复原状;房屋状态以交付为准。
特别提示:①截至本院调查之日,水电费、燃气费、物业费及其他欠费情况不明;②买受人应自行(略)水、电等户名变更手续,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燃气、取暖等欠费由买受人承担。其他欠费不详,如有,由买受人承担。请竞买人考虑相关风险,理性参拍。③关于税费、(略)情况,物业费、水、电欠费具体数额等请自行向当地的财税部门、房管部门、国土部(略)等相关部门了解
特别说明:
1、竞买人在竞买房屋时,应当符合当地限购政策要求,因违反限购所招致的一切法律责任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买受人在(略)成交裁定书后,应自愿接受相关部门核查家庭购房资格。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因无购房资格导致不能(略)过户登记的,将依法承担悔拍等法律后果。拍卖成交后,竞买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尾款的或以其他行为悔拍(略)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处理。
2、拍卖标的物能否(略)过户手续及(略)过户手续所需的时间请竞买人在拍卖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因标的物现状存在的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略)不做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任何费用。因买受人怠于处理造成无法过户的,责任自负。
3、标的物登记手续由买(略)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买受人实际所需缴纳税费数额以(略)过户时登记机关或税务机关的要求为准);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由买受人承担。特别强调,房屋性质如为经济适用房、按经济适用房管理等性质的房屋,相关部门收取的综合补差价款或者欠缴土地出让金等由买受人承担。
4、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不享受在(略)房产(含商业用房)过户、产权人变更登记过程中产生的孳息权益;产权人的所有权益自房产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归受买受人所有。
5、如拍卖标的物存在违法、违章部(略),由买受人自行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理。本次拍卖行为不具有将拍卖标的物违法、违章部(略)合法化的效力。如全部或部(略)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涉及要求强制拆除等法律政策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二、竞买人条件:本次拍卖不限制竞买人数量,但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等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须符合相关部门制定的所有相关规定。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章第二节之规定,(略)委托手续,并且在竞价程序开始五个工作日前向本院提交。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咨询、展示看样:不组织实地看样。((略)本标的的咨询、看样等社会辅助事务,咨询电话:(略)-(略)、(略),仅限工作时间接受电话咨询)。
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略)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略)钟。
五、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未达保留价不成交。
六(略)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到相关部门咨询,未咨询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现状的认可,责任自负。
八、权属异议:对本次拍卖标的物权属有异议者,请于竞拍前五个工作日与本院联系。
九、参加竞拍主体: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如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优先(略)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略)个过程。优先(略)权人参与竞拍的,应当在竞拍前五个工作日与本院联系主张权利。本标的的优先(略)权人未参加竞拍,视为放弃优先(略)权。
本标的物优先(略)权人相关说明:截止公告发布之日,无人申报优先(略)权。
十、拍卖竞价前意向竞买人应在淘宝(略)账号并通过实名认证(已(略)淘宝账号的,需通过实名认证),(略)竞买保证金,具体要求请阅读竞价页面内的《(略)告知的司法拍卖流程(拍卖前必看)的相关准则。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略)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略)年7月6日(略)[户名:((略))京(略)执(略)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略),账号:(略);注:户名中()请使用英文模式输入。]。
十一、买受人悔拍逾期未交纳拍卖余款的,本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原买受人不得参加重新拍卖。
悔拍买受人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略)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保证金数额不足以弥补两次拍卖价款差额的,本院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本院强制执行。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竞拍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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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略)-(略)、(略),仅限工作时间接受电话咨询。
咨询电话:李法官,(略)-(略)。
监督电话:(略)-(略)
联系地址:(略)址: https:(略).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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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四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