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单位:呼(略)
负责人:张玮
地址:呼(略)号
受委托单位:呼(略)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负责人:文迪
地址:(略)3.2公里处
为进一步加强、规范呼(略)交通运输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共呼和(略)呼(略)关于印发<呼(略)深化交通运输、农牧业、生态环境保护、(略)场、(略)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呼党办发〔(略)〕(略)号)《(略)办公厅关于印发<呼(略)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共呼(略)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关于呼(略)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机构职能编制的批复>的通知》(呼机编发〔(略)〕(略)号)等,呼(略)委托呼(略)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实施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一、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略)法》《中华人民(略)运输条例》《呼(略)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略)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略)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受呼(略)的委托,以委托单位的名义依法行使呼(略)政、(略)运政、(略)交通运营、(略)运政、(略)行政、地方海事行政、渔船检验监督、(略)建设质量监督等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等职能。
二、受委托单位职责
(一)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将之贯穿于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及自身建设等全过程各方面。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略)、(略)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有关法规和政策,研究拟定呼(略)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划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受呼(略)的委托,以委托单位的名义依(略)政、(略)运政、(略)交通运营、(略)运政、(略)行政、地方海事行政、渔船检验监督、(略)建设质量监督等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等职能。
(四)(略)内的交通运输执法领域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或参与交通运输安全事故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五)(略)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指导和统筹协调,承担组织(略)域执法、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并按程(略)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力量。
(六)(略)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能力培训工作。
(七)(略)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领域信访、投诉、举报的受理和处置工作。
(八)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统筹发展和安全,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挑战,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
(九)(略)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三、受委托单位执法要求
(一)受委托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在委托执法范围内进行执法。
(二)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执法范围内所列委托事项转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
(三)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执法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做好案卷归档工作。
四、委托单位的职责
(一)委托单位应当监督、指导受委托单位依法行使委托的行政执法权。
(二)委托单位应当对受委托单位在委托的范围内实施的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委托单位对受委托单位不能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暂停或者变更委托。
五、委托期限
本委托书自签订之日起至(略)年5月(略)日期间内有效。
六、生效及报备
本委托书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略)之日起生效。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由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一份送呼和浩(略)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委托单位:呼(略)(略) 受委托单位:呼(略)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法定代表人:(略) 法定代表人:(略)/span>
(略)年5月(略)日 (略)年5月(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