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预算:(略)
(二)供应商资格条件:
1.
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②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③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④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单位;成立三年以上的非外资控股企业。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型企业的生产场经营地址或者(略)登记地址为同一地址的,非国有销售型企业的股东和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之间存在近亲属、相互占股等关联的,也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近亲属指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
4.失信名单、军队供应商暂停名单,未在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内,未被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6.本项目特定资质:
①投标人按照国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应符合以下标准投标人为所投产品制造商的,须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所投产品属于二类、三类医疗器械)或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所投产品属于一类医疗器械);投标人为所投产品经销商且所投产品属于三类医疗器械的须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如所投产品属于二类医疗器械的,也可以提供《二类医疗器械的经营备案凭证》。
②投标人所投货物若属于医疗器械管理范畴,按照国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应符合以下标准投标货物属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应提供《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属于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应提供《医疗器械(略)证》(如有(略)登记表应提供)。
③投标人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按照《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投标人须承诺于合同签订前提供生产企业或进口产品全国<(略)>总代理授予的有效代理授权书,非全国<(略)>总代理直接授权的,须授权链完(略),以保证产品可追溯。
供应商如对该项目采购方式、预算金额、供应商资格条件、技(略)要求等公示内容有意见建议的,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反馈我站,逾期递交的不予接受。
(一)需提供以下加盖单位公章的扫描件1套:
1.意见建议函(格式见附件);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可以为三证合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3.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格式见附件);
4.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含法定代表人和被授权人(略)复印件)。
(二)提交方式:
在公示期内,将上述材料扫描制成一个PDF格式文件(另附word版)以电子(略)时(略)提醒查收的短信至项目联系人手(略)名称;(略)内容列明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姓名、(略)号及联系方式。根据军队采购相关规定,供应商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实事求是、详细具体、理由充(略),不得有意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提交方式有可能被拒绝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