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居民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补领婚姻登记证办事指南
一、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婚姻登记条例》;
(三)《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二、(略)单位
非成都市户籍居民(略)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婚姻登记证补领地址:(略)gn="">成都市户籍居民(略)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婚姻登记证补领地址:(略)处。
三、受理条件
(一)一方当事人为四川省户籍,另一方为港澳台居民、华侨或外国人;
(二)结婚证补领: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的,如遗失、损毁结婚证,可以向原(略)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当事人结婚登记证损毁或者与所持(略)件信息不一致申请补领的,原结婚证由婚姻登记处收回存档;
(三)离婚证补领:当事人遗失、损毁离婚证,可以向原(略)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四)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略),委托(略)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略)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略),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略)件号码、(略)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宜、受委托人的姓名和(略)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略)件。
四、应提交的证件及证明材料
(一)四川省居民
本人有效的居民(略)和户口簿;
温馨提示:1.户口簿上须章印齐全正确,如存在章印漏缺或有误的情况,应先到管理其户籍的公安部门补齐更正后再来(略)补领婚姻登记证;2.四川省集体户口居民,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略)补领婚姻登记证;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当事人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补领婚姻登记证;3.居民(略)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及(略)编号必须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4.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二)香港居民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香港居民(略)。
(三)澳门居民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澳门居民(略)。
(四)台湾居民
1.台湾居民来往大(略)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略)。
(五)华侨
本人的有效护照
温馨提示:华侨申请补领结婚登记证时已换领新护照的,应当同时提交(略)婚姻登记时使用的;无法提交的,应当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护照号码变更证明。新护照上已载明旧护照号码的,可不提交上述证件或者材料。
(六)外国人
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温馨提示:外国人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时已换领新护照的,应当同时提交(略)婚姻登记时使用的护照;无法提交的,应当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护照号码变更证明。新护照上已载明旧护照号码的,可不提交上述证件或者材料。
(七)婚姻登记档案
加盖查档专用章的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
(八)照片
1.补领结婚证(略)张2寸双人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登记照片。
2.补领离婚证(略)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登记照片。
五、不予(略)情形
(一)当事人(略)过结婚登记的,申请补领时婚姻状况因离婚、丧偶等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结婚证。
(二)当事人(略)过离婚登记的,申请补领时因复婚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离婚证。
六、(略)程序
证件及证明材料齐全、有效,且符合补领结婚证条件的,按照“申请-受理-登记-颁证”的程序(略)。
电 话:(略)-(略)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8(略)-(略) (略)-(略)
地址:(略)an>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