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信息】

采购与招标网_招标信息发布_元博采购招标投标服务平台

关于网站升级改版的通知

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司:

感谢大家一直以来对采购与招标网的关注和支持。基于业务整体发展的需要,更为进一步提升网站服务水平,我平台近期对网站系统进行了全面改版升级,推出以元博网为核心的综合性服务平台,旗下产品“采购与招标网”“元博网关系圈”“元博网大数据”业务覆盖整个招投标产业链,为市场各方在招投标过程中产生的各类需求提供一站式的整体解决方案。

新网站已于2021年1月20日上线试运行,试运行期间原“采购与招标网” 会保持并行,给大家带来的不便,敬请原谅,如有任何问题、意见请拨打400热线,我们将一如既往竭诚为您服务!

热线 400-006-66551业务咨询2发布信息7售后服务

二十多年来,我们始终坚持“专注业务,成就客户”的发展理念,用匠心创造价值,让信息连接未来。

我们的使命是:让天下没有难中的标。

祝商祺!

采购与招标网

2021年01月25日

当前位置:首页 > 招标信息 > 典型案例曝光||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布6起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

典型案例曝光||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布6起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  咨询本项目

采购与招标网   商业服务,机械电子电器   海南   2024-05-11
招标编号:立即查看开标时间:立即查看
招标人:立即查看标讯类别:立即查看
资金来源:立即查看招标代理:立即查看
以下内容,仅对会员开放,如需查看详细内容,请先 免费注册 成为会员, 已注册的会员请 登录 后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400-006-6655
招标代理公司(立即查看) 受业主单位(立即查看) 委托,于2024-05-11在采购与招标网发布 典型案例曝光||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布6起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现邀请全国供应商参与投标,有意向的单位请及时联系项目联系人参与投标。 --微信(略)索引号(略)-(略)  类:综合政务发文机关:东方市综合(略)发文日期(略)年(略)月(略)日(略)名  称:典型案例曝光||东方市综合(略)公布6起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文  号:无主题词:无时效性:有效--典型案例曝光||东方市综合(略)公布6起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充(略)发挥执法典型案例示范和警示教育作用,加大“以案释法”“以案普法”力度,东方市综合(略)现公布6起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警示企业主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职,有效管控重大安全风险,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坚决遏制事故发生。案例一:东(略)使用危险化学品丁烷生产未在作业场所和储存仓库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行政处罚案一案件情况(略)年(略)月9日,东方市综合(略)对东(略)执法检查(略)使用(略)套,其液化气存放点及作业场所均未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的规定。二处罚情况东方市综合(略)经过调查核实,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略)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略)以上(略)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略)顿。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的规定,对东(略)作出处罚款人民币(略)¥(略).(略)的行政处罚。三典型教育意义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经常会涉及使用、暂存、装卸危险化学品,并可能会伴有可燃气体逸散。因此,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成为一种十(略)重要的安全设施、设备。可燃气体一旦泄漏,如果没有相关报警装置在第一时间预警并采取连锁措施,很可能造成极其严重的事故后果。相关法律法规已明确要求,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安装报警装置,并要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等保障其正常使用。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主要由气体探头和控制器两部(略)组成,当燃气在空气中的浓度超过设定值时,报警装置就会被触发报警,并对外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提醒企业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部(略)报警装置还可通过电磁阀切断气源,有效避免爆炸、中毒、窒息等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通过此案,提升了执法威慑力,有效提升了企业的安全意识,教育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扎实开展隐患自查自改,加强危险化学品管理,提升安全管理水平,防范安全事故发生。案例二:东(略)负责人王某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政处罚案一案件情况(略)年(略)月9日,东方市综合(略)对东(略)执法检查(略)主要负责人王某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组织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二处罚情况东方市综合(略)经过调查核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略)以上五(略)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略)以上十(略)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略)顿。”的规定,对东(略)负责人王某作出处罚款人民币(略)¥(略).(略)的行政处罚。三典型教育意义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为企业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是企业能有效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前提。通过惩戒教育企业主要负责人,有力督促企业更好地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促进企业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也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略)未在液氨罐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行政处罚案一案件情况(略)年1月(略)日,东方市综合行(略)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为使用液氨制冷工艺开展果菜保鲜作业,厂房内共使用4个液氨罐进行生产,其存在未在液氨罐及周边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二处罚情况东方市综合(略)经过调查核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略)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略)以上二十(略)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略)以上二(略)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略)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略)作出处罚款人民币(略)¥(略).(略)的行政处罚。三典型教育意义“危险因素”,主要是指能对人造成伤亡或者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害的各种因素,根据国(略)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略)〕(略)号中内容,液氨属于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液氨具有火灾、爆炸、毒害、腐蚀等危险特性,而液氨罐是储存液氨的设备,罐区也是主要的生产经营场所,液氨罐存在火灾、爆炸、中毒(略)液氨罐及罐区属于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安全警示标志应当设置在有较大危险因素作业场所或者有关设施、设备的醒目位置,让每一个在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或者该设施、设备的使用者能够清楚看到,以起到警示提醒的作用。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要追究其所在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略)主要负责人王某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政处罚案一案件情况(略)年1月(略)日,东方市综合行(略)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为使用液氨制冷工艺开展果菜保鲜作业,厂房内共使用4个液氨罐进行生产,其主要负责人王某存在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规定。二处罚情况东方市综合(略)经过调查核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略)以上五(略)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略)以上十(略)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略)顿。”(略)主要负责人王某作出处罚款人民币(略)¥(略).(略)的行政处罚。三典型教育意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在搞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同时,要对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要坚持安全发展,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正确处理好安全与发展、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做到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生产。本案主要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问题,造成此项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主要负责人法律意识淡薄,对于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虽了解但未贯彻执行,未认识到违法行为的严重性;二是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存在漏洞,思想上麻痹大意,未真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是企业对于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重视程(略)限于日常口头提醒式的教育培训,未能落实到制度和计划上,使其规(略)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行政处罚案一案件情况(略)年3月(略)日,国家矿山安全(略)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地下矿山存在现状图纸与实际不符未及时更新及排水管道安装与设计不符等8条重大事故隐患问题和(略)条一般事故隐患等违法行为,并按程序移交东方市监管及执法部门(略)。经东方市综合(略)调查核实,(略)年3月至(略)年3月之间,国家矿山(略)、省应急管理厅及(略)开展检查时,多次发其地下(略)未能在国家矿山(略)、海南省应急管理厅及东方市(略)检查发现隐患问题的基础上,举一反三,严格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排查重大事故隐患,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二处罚情况东方市综合(略)经过调查核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略)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略)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略)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略)以上十(略)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略)作出处罚款人民币(略)¥(略).(略)的行政处罚。三典型教育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将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纳入法条,并规定企业要建立并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旨在督促企业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运行机制,而非停留在纸面上。不断发现隐患、深挖隐患、消灭隐患,才能预防事故的发生,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不出问题。如果抱着侥幸心理、懈怠心态,不加以重视,安全隐患很可能演变成安全事故,酿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和严重的后果。本案针对企业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进行处罚,有力督促了相关企业严守安全底线,自觉履行隐患排查治理责任,有效管控安全生产风险,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不受侵害,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略)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行政处罚案一案件情况(略)年3月(略)日,国家矿山安全(略)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地下矿山存在超期未对2台空气压缩、一套监控监测(略)进行检测及未按规定对钢丝绳的断丝和磨损情况都进行日常检查的违法行为,并按程序移交东方市监管及执法部门(略)。经东方市综(略)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的规定。二处罚情况东方市综合(略)经过调查核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
相关公告:
推荐关键词: 东方市
  • 值得信赖的品牌

    为配合政府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规范公共采购市场的需求,于1998年在北京注册成立,已持续运营二十四年。

  • 及时、准确、全面和专业的信息免费查

    24小时,时时更新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及各类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招标信息,包括世行、亚行项目的招标和采购信息。

  • 智能化的信息推送

    根据用户的行业、地区、偏好等,有针对性、及时的为用户智能推荐所需的信息,以极高的专业度满足不同用户的个性化需求。

登录后可查看全文

立即登录 还不是会员?立即免费注册

咨询热线:400-006-6655

      Copyright©2001-2024 北京国信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70104号 京ICP备 09089782号-1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1866号
      业务咨询:400-006-6655 转1;发布信息:400-006-6655 转2;售后服务:400-006-6655 转7;
      本站网络实名/通用网址:"采购与招标网"

      企业公共账号无法登录个人商务室

      请使用个人子账号[重新登录]。如果您没有开通个人子账号,请与专属客服联系

      专属客服联系电话:400-006-6655

      公告

      尊敬的用户:

      避免给您造成经济损失,请仔细阅读!

      您好!目前市场已经进入招标旺季,一些“钓鱼网站”,通过短信、邮件等方式,以我网的名义给广大用户发送到期通知,导致一些用户汇错款项,造成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在此提醒广大用户,请在办理续费前,与您的客服专员联系或拨打 400-006-6655 核对汇款信息!

      温馨提示:元博网采购与招标网首页右侧可随时查看账号的到期时间及专属客服联系方式。

      元博网采购与招标网

      注册成功!

      登录密码已发送短信至注册手机号!请妥善保存

      页面将在5S之后自动跳转 点击立即跳转

      请与专属客服联系 400-006-6655

      如果您已开通企业子账号,您还可以选择使用短信登录。

      我知道了

      注册成功

      登录密码已发送短信至注册手机!请妥善保存

      2024年开启,元博网为您的招投标事业助力,注册即可享好礼,礼品二选一!

      马上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