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府公字〔(略)〕(略)号
因苍溪至巴中(略)((略)建设需要,需(略)、(略)、白鹤(略)、河地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名称
苍溪至巴中(略)((略)。
二、征地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
<(略)川府土〔(略)〕(略)号。
对征地批复不服的,应当自本公(略)申请行政复议。
三、批准征地用途
苍溪至巴中(略)((略)建设用地。
四、被征收集体土地权属、位置、地类和面积
征收土地位于苍(略)、(略)、白鹤(略)、河。共征收集体土地(略).(略)公顷,其中农用地(略).(略)公顷(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略).(略)公顷、园地5.(略)公顷、林地(略).(略)公顷、其他农用地(略).(略)公顷)建设用地(略).(略)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五、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征收部门:(略)土地(略)。
六、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略)关于公布实(略)征收(略)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苍府发〔(略)〕(略)号)规定,征收每亩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略)片综合地价的(略)%计算、安置补助费(略)片综合地价的(略)%计算;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征收(略)片综合地价的0.5倍执行。
(二)青苗补偿。按征收公告发布时当季产值计算。
(三)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川府函〔(略)〕(略)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七、人员安置途径
按照《(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略)财政厅 (略)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略)〕(略)号)等政策规定,被征地失地人员按照自愿原则,纳入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
八、其他事项
(一)被(略)集体经济组织、(略)民和其他权利人,应于本公告公示期内,配合征收部门或实施单位(略)征地补偿手续。
(二)被(略)集体经济组织、(略)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略)征地补偿手续的,其补偿(略)土地(略)的调查结果为准。
(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被(略)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收土地上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除正常婚嫁和生育迁入的人口外一律不予安置。
<(略)
(略)年3月(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