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恒基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新疆金辰永信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乌鲁木齐市恒基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燃气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我局2024年3月18日第11次局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80万元(环保投资15万元),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东八家户街北七巷81号石湾大厦地下室建设燃气锅炉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7度36分27.04秒、北纬43度51分57.862秒)。锅炉房占地面积80平方米,锅炉房内安装1台4吨/小时、1台2吨/小时天然气锅炉(一用一备),配套建设辅助设施、软水制备系统、控制系统等。为石湾大厦综合楼进行供热,供热面积14180平方米。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项目运营期间,需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设备维护,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运营期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二)项目运营期应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锅炉安装低氮燃烧器和烟气再循环装置,废气通过1根8米高排气筒排放,确保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满足《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501/T001-2018)表1中规定的新建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及排气筒高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及相应高度管理要求。
(三)运营期产生的软化废水和锅炉废水排入市政管网,最终排入下游污水处理厂合规处置。
(四)运营期产生的废离子交换树脂按照一般工业固废合规处置。
(五)项目核定污染物总量:0.011吨/年,从水区拆改350户分散小锅炉项目减排量两倍替代;氮氧化物:0.152吨/年,从乌鲁木齐热力(集团)有限公司第二供热公司(苇电三期锅炉房)降氮升级改造项目减排量两倍替代;颗粒物:0.061吨/年,从2022年拆改燃煤小锅炉项目减排量两倍替代。
(六)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加大环境风险监测和监控力度,对事故隐患做到及早发现,及时处理。
(七)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需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乌鲁木齐市恒基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燃气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达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水磨沟区分局(以下简称水磨沟区分局)。
(九)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三、委托水磨沟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4184171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乌鲁木齐市恒基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新疆金辰永信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乌鲁木齐市恒基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燃气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我局2024年3月18日第11次局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80万元(环保投资15万元),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东八家户街北七巷81号石湾大厦地下室建设燃气锅炉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7度36分27.04秒、北纬43度51分57.862秒)。锅炉房占地面积80平方米,锅炉房内安装1台4吨/小时、1台2吨/小时天然气锅炉(一用一备),配套建设辅助设施、软水制备系统、控制系统等。为石湾大厦综合楼进行供热,供热面积14180平方米。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项目运营期间,需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设备维护,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运营期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二)项目运营期应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锅炉安装低氮燃烧器和烟气再循环装置,废气通过1根8米高排气筒排放,确保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满足《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501/T001-2018)表1中规定的新建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及排气筒高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及相应高度管理要求。
(三)运营期产生的软化废水和锅炉废水排入市政管网,最终排入下游污水处理厂合规处置。
(四)运营期产生的废离子交换树脂按照一般工业固废合规处置。
(五)项目核定污染物总量:0.011吨/年,从水区拆改350户分散小锅炉项目减排量两倍替代;氮氧化物:0.152吨/年,从乌鲁木齐热力(集团)有限公司第二供热公司(苇电三期锅炉房)降氮升级改造项目减排量两倍替代;颗粒物:0.061吨/年,从2022年拆改燃煤小锅炉项目减排量两倍替代。
(六)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加大环境风险监测和监控力度,对事故隐患做到及早发现,及时处理。
(七)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需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乌鲁木齐市恒基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燃气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达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水磨沟区分局(以下简称水磨沟区分局)。
(九)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三、委托水磨沟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4184171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